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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重要专项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10-14访问计数:

(2017年6月5日档案馆馆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3日档案馆馆务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我校文书档案中重要专项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考察、参加活动、贺信题词批示,学校组织举办的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影响的会议、纪念、庆典等活动,学校突发事件等重要专项档案的管理。

二、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责任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文书档案立卷规范,整理完成相关档案,并移交档案馆。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三、收集归档范围应包含该事项的所有重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筹备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相关请示和批复。

(三)签到簿。

(四)领导讲话、贺信、题词、批示等。

(五)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简报、总结等。

(六)相关新闻报道。

(七)相关照片和音视频材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

四、重要专项档案的立卷和利用应符合《清华大学文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