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5日档案馆馆务会议通过
2025年6月3日档案馆馆务会议修订)
为了规范我校文书档案中重要专项档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校考察、参加活动、贺信题词批示,学校组织举办的具有重大意义或者重要影响的会议、纪念、庆典等活动,学校突发事件等重要专项档案的管理。
二、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责任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材料,在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按照文书档案立卷规范,整理完成相关档案,并移交档案馆。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应当同时符合保密管理相关规定。
三、收集归档范围应包含该事项的所有重要材料,主要包括:
(一)筹备计划和活动安排。
(二)相关请示和批复。
(三)签到簿。
(四)领导讲话、贺信、题词、批示等。
(五)相关的会议记录、纪要、简报、总结等。
(六)相关新闻报道。
(七)相关照片和音视频材料。
(八)其他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重要材料。
四、重要专项档案的立卷和利用应符合《清华大学文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