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首页 · 学校概况 · 组织机构 ·  档案馆  ·  法规制度  ·  学校制度  ·  正文

档案馆

清华大学人事档案查借阅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6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师生员工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查借阅人事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

2.查借阅档案必须按照查借阅和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手续。

3.任何人不得查借阅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

4.档案馆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二、查借阅和审批权限

(一)校内单位

1.各单位正职领导、人事档案负责人和人事档案员可查阅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档案。查阅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院士档案,必须由单位党委书记审批。

2.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和教务员可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党支部委员在发展党员时可查阅本支部人员档案、在党员转正时可借阅入党志愿书。以上查借阅由单位党委书记或人事档案负责人或人事档案员审批。

3.学校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和监察室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借阅各单位相关人员档案,由本部门正职干部审批。

(二)校外单位

1.我校学生的就业单位和拟调出教职工的接收单位,可派工作人员来我校查阅相关人员档案,由被查阅人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或人事档案负责人或人事档案员审批,查阅拟调出教职工人事档案也可由人事处或组织部审批,查阅选调生档案也可由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审批,查阅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院士档案必须由被查阅人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批。

2.公证机构公证员因工作需要可查阅公证对象的档案,由被查阅人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或人事档案负责人或人事档案员审批,查阅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院士档案必须由被查阅人所在单位党委书记审批。

3.国家安全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相关人员档案,由校党委保卫部部长审批。

三、查借阅手续

1.校内单位查借阅档案者凭档案馆统一印发的“利用人事档案材料介绍信”,审批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携带查借阅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查借阅手续。

2.校外单位查阅档案者,用人单位凭本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介绍信,公证机构和国家安全部门凭本单位介绍信,由我校相关单位审批人在介绍信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携带查阅人相关工作证件,办理查阅手续。

3.查阅档案必须在档案馆规定的查阅室查阅,可摘抄相关内容,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的,经档案馆同意,由档案馆工作人员协助复制。摘抄、复制的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用毕销毁。

4.借出档案要妥善保管,利用完毕后应及时归还。借出档案不得擅自拍摄、复制,因特殊原因需要复制的,必须经档案馆同意。

四、注意事项

1.各单位开具“利用人事档案材料介绍信”和审批人审批时,必须对查借阅人员是否中共党员、是否具有查借阅权限等严格审核把关。

2.不得凭调查证明材料等介绍信查阅人事档案。

3.编史修志立传等一般不得查阅人事档案。

4.查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污损、抽取、增添、撤换、拆散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对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规制度,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