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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6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师生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教育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形成的关于教职工、学生个人经历和德才表现,并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人事材料。本实施办法中,教职工含事业编制教职工、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农转工、博士后研究人员,学生含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不包括定向生、委培生、留学生)。我校实行人事档案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安全。

二、归档范围

各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属于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及时送交档案馆归档,各单位不得分散保存。

(一)组织部

1.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申请书、自传材料、政审材料;整党、党员重新登记等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2.校级以上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3.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奖励的审批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

4.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履历表、考核表、为期两个月以上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和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5.副处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

6.副处级以上干部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副处级以上干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推荐、考核、鉴定材料。

7.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在国(境)外表现情况或鉴定等材料;外国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8.副处级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表。

9.副处级以上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纪律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做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的行政处理决定等。

(三)统战部

1.各级政协委员登记表。

2.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相关材料。

(四)人事处

1.教职工卡片(由档案馆永久保管)。

2.教职工来校前档案、工作人员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3.教职工在职学习学历学位形成的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成绩表、专家推荐表、学生登记表、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材料、党校学历证明、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相关材料;为期两个月以上师资培训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4.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5.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员任职资格评(聘)审批表。

6.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登记表,校级以上各类专业拔尖人才的材料。

7.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站登记表和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

8.招录、聘用审批(备案)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退(离)休材料。

9.辞职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材料。

10.新增教职工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等工资、待遇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11.教职工更改(认定)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等材料;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12.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13.教职工死亡通知、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14.教职工年度考核表。

(五)教务处

1.本科新生原始档案(其中高考报名材料无原始纸质版的省份,应当下载打印出纸质版并盖章),保送生录取材料。

2.本科生学籍变动通知、证明。

3.本科生死亡证明。

(六)学生部(处)

1.本科生获校级以上奖学金及各类表彰奖励的申请审批表等获奖材料。

2.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助理奖登记审批表。

3.本科生受处分决定和取消处分决定。

4.毕业生就业通知单。

(七)武装部(国防教育与人才培养办公室)

1.国防生登记表、体检表。

2.教职工及学生入伍、退伍材料。

(八)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1.研究生学籍变动通知、证明等材料。

2.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3.研究生获校级以上奖学金及各类表彰奖励的申请审批表等获奖材料。

4.研究生骨干短期挂职鉴定表。

5.优秀辅导员和学生工作助理奖登记审批表。

6.研究生受处分决定和取消处分决定。

7.研究生死亡证明。

(九)工会

1.校级先进工作者审批表。

2.市级以上工会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简历等。

(十)团委

1.校级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审批表。

2.团员处分决定和取消处分决定。

(十一)街道办事处

区人大代表登记表。

(十二)各部处

本系统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嘉奖的材料。

(十三)各院系

1.研究生新生原始档案。

2.本科生学生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登记表和体检表。

3.研究生报考表、录取登记表、免试推荐表、专家推荐表、学位审批材料、毕业登记表、成绩单。

4.学生入团志愿书和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等材料。

三、归档材料要求

1.归档材料必须真实,不能造假、涂改。

2.归档材料对象明确、文字清楚、填写规范、齐全完整。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有公章,规定同本人见面的要有本人签字。

3.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4.归档材料必须用国际标准A4纸,左边留有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5.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

四、归档流程

1.教职工来校前档案,由人事处负责收集、审核,于教职工报到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教职工在校期间形成的归档材料,由相关部门于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

2.本科新生原始档案由档案馆在新生入学时负责收集,学生登记表由各院系在新生报到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研究生新生原始档案由各院系收集,连同报考材料,于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由相关部门或各院系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向档案馆移交;学生毕业材料由各院系在毕业生转档前向档案馆移交。

3.归档材料必须由各单位档案员或其指定的正式工作人员移交,应手续完备,填写移交清单,且由档案员和移交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