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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人事档案办理证明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6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师生员工人事档案有关证明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办理范围

档案馆为人事关系或学籍在本校、档案保存在本馆的师生员工办理出生、亲属关系、无刑事制裁等证明材料,提供非清华就读期间成绩单的复印件。

二、办理手续

1.办理人事档案证明材料和成绩单复印件者,应凭档案馆统一印发的“利用人事档案材料介绍信”,由人事档案相对人所在单位党委书记或人事档案负责人或人事档案员批准,携带办理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到档案馆办理。

2.开具证明采用本馆统一格式。

3.开具证明必须严格依照档案材料如实填写,不允许主观臆测。不得出具档案材料中没有的或与档案内容不符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