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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人事档案转递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6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师生员工人事档案的转递,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教职工工作调动或职务变动,应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往新的工作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退站,学生毕业、退学等,应及时将人事档案转往档案接收单位。

2.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本人自带。转递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二、转递手续

(一)教职工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1.教职工:凭人事处开具的转出档案材料通知单、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工资变动单等材料,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2.博士后研究人员:凭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转档相关证明,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二)学生

1.参加派遣的毕业生:凭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办理的就业通知书,在毕业材料完整齐全后,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派遣到上海、北京等地的原籍非本地学生一般应当提供户口批件,方可办理。

2.考取研究生和录用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毕业生:录取录用在外单位的凭录取单位开具的调档函或录取通知书,录取录用在本校的无需提交转档材料,在毕业材料完整齐全后,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3.未能正常毕业的学生:本科生凭教务处开具的转档通知单、相关证明、成绩单等,研究生凭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办理的就业通知书或户口档案转迁证明和研究生院开具的相关证明、成绩单等,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4.协和医学院、飞行员班、公共管理硕士等专项招生计划的学生:由相关专项管理单位到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5.国防、军工定向生:按国防教育与人才培养办公室等相关单位通知,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

三、特殊情况

1.应转出但未及时办理转出的滞留档案,凭学生职业发展指导中心办理的就业通知书或户口档案转迁证明,由档案馆办理转出档案。此类档案只办理转出手续,不办理利用。

2.因相关部门要求暂停档案转递的,在该部门同意转出后,由档案馆办理转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