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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港澳台学生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统战部部务会议20176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港澳台学生档案的管理,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学生,原则上是指以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进入清华大学就读的学历生,或以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进入清华大学就读的学历生。

二、学生入校后,参照《清华大学人事档案收集归档实施办法》,由相关院系负责学生个人档案材料收集,移交档案馆,按人事档案归档。

三、档案馆每年将港澳台毕业生(含肄业生)档案进行整理,转至设在统战部的港澳台学生事务办公室。港澳台学生事务办公室对已毕业(含肄业)港澳台学生的档案材料,依据《清华大学文书档案管理实施办法》进行整理、立卷,移交档案馆,按文书档案归档。

四、港澳台学生档案在档案馆存档期间,分别依据人事档案、文书档案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提供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