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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科研档案归档指南

发布时间:2021-10-01访问计数:

1.科研项目(课题)立项时,科研院、文科建设处通过院系下发建档要求。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


2.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项目(课题)负责人指定专人对全部应当归档的材料进行整理、立卷,项目(课题)负责人和立卷人在备考表签字。


3.立卷完成后,项目(课题)组将档案提交院系档案工作负责人审核,对合格的档案,审核人在备考表的“检查人”栏签字。


4.院系审核通过后,将档案送交科研院审核,科研院审核通过后将档案移交档案馆,同时移交盒内目录、卷内目录的电子版。院系、科研院、档案馆分别在“科研档案移交单”(附件1)上签字。


5.档案馆审查发现档案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将档案退回至院系,并通知科研院、文科建设处,提出整改要求,重新整理、立卷、归档。


6.各项目(课题)组和相关院系,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完成的科研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