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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人物和实物档案查档流程、要求和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10-18访问计数:

1.人物和实物档案根据档案内容及捐赠人意愿,分为公开档案或不公开档案。

2.人物和实物档案的捐赠人享有所捐赠档案的优先利用权。

3.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公开档案。摘抄、拍照、复印公开档案,应经档案馆同意。 

4.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不公开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注明档案利用目的,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利用。

5.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希望提供人物和实物档案复制件或电子版,凭单位介绍信,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校外媒体拍摄人物和实物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学校新闻中心同意后,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根据申请理由和档案内容决定是否提供,必要时应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利用者应当与档案馆签署档案利用协议,仅限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利用该档案,并须在利用时注明“原件为清华大学档案馆馆藏”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