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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发布时间:2025-10-15访问计数:

清人发〔2023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根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关于完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通知》和《清华大学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等条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事档案存放于学校的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条 教职工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教职工自然情况和学习工作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要求,不断充实完善教职工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二章 收集范围

第四条 各单位形成的下列材料属于人事档案材料,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收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下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和入党思想汇报类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干部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试用期满考核登记表;工作鉴定,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材料;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校管干部参加为期两个月以上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入党政治历史情况审查材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材料;校管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校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表等材料。

(六)党员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积极分子学习班结业证书、发展对象学习班结业证书、票决情况汇总表等;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退党、自行脱党材料;停止、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校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者等奖励的审批登记表、先进事迹材料,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

(八)任免、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当选校级及以上党的代表大会及市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九)其他类材料:主要有校管干部本人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

第六条 党委统战部负责下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一)各级政协委员当选通知或证明材料。

(二)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构办公室负责下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一)纪律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决定。

(二)受到留党查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或开除党籍的决定。

第八条 工会负责下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一)省部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类材料。

(二)市级及以上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及委员当选材料。

(三)清华大学先进工作者材料。

第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因公出国(境)审批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下述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教职工来校前档案,工作人员履历表或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教职工卡片等材料。

(二)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教职工年度考核材料。

(三)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类材料:主要有教职工在职学习形成的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材料、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等材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材料(职务晋升、进校报到聘任),教育职员职级聘任材料(职务晋升、进校报到聘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材料。

(四)博士后类材料:主要有博士后研究人员履历表,进站审核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件,考核表,出站审批表,接收单位意见,期满鉴定表,博士后证书,职称材料,工资变动单,退站表。

(五)审核类材料:主要有人事档案审核(认定)材料。

(六)工资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变动单和本科生转正定级表。

(七)招录、聘用、辞退、退(离)休、去世类材料:主要有应届毕业生进京审核回执,京外调干批件,留学人员工作分配通知(人才通道),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辞退决定材料,退休审批表,教职工死亡治丧、抚恤费领取通知单。

(八)违规违纪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处分、师德处理及相关解除材料。

(九)其他类材料:主要有教职工更改(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日期等材料。

第十一条 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负责当选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委员)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负责本系统获得校级记大功、记功材料和省部级以上表彰嘉奖材料收集管理工作。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与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明确、细化、改进人事档案材料具体归档流程。

第十四条 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为档案材料归档主责单位,根据人事档案收集范围和归档流程,负责具体归档工作,原则上应在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主动向档案馆移交,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调整具体移交时间,除有特殊情况的,不应超过次年六月。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档案馆协同配合负责督促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归档材料需办理完毕、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填写规范、手续完备。

第十六条 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用复印件存档的,应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第四章 归档纪律

第十七条 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中,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教职工本人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任何借口涂改、伪造档案材料。

(二)不准将应归档材料据为已有或者拒绝、拖延归档。

(三)不准将本规定所列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擅自归档。

(四)不准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档案。

(五)不准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或销毁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对违反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档案工作人员参与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要从严从重处理,并不得继续从事人事档案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