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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国防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65日、
科研院院务会议201766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国防科研项目档案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及我校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国防科研项目档案是学校国防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我校国防科研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二、归档范围

1.军口下达我校的并要求归档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型号研制及研制保障条件建设和平台建设等各类计划项目。

2.总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国防科研项目。

3.学校要求归档的其他重大国防科研项目。

三、职责分工

国防科研项目档案管理的职责分工,参照《清华大学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军工部作为科研院主管国防科研项目的部门,承担科研院在国防科研项目档案管理中的相关职责。

四、立卷归档要求

国防科研项目档案的立卷归档要求,参照《清华大学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归档移交时,填写“清华大学国防科研项目档案移交单”。凡涉密档案,在每卷封面右上角用黑体三号字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如:秘密★10年。

五、档案保管利用

移交到档案馆的国防科研项目档案,存放在涉密档案库房,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参照《清华大学科研项目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中有关涉密科研项目档案利用的规定,提供利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