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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

清华大学人物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1访问计数:

(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6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人物档案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人物档案是具有我校学习或工作经历、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在教学、科研、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人物档案由档案馆面向各单位、人物本人及其亲属、校友等征集。征集工作依据自愿原则,人物档案的捐赠人应当保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二、建档对象

1.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如清华英烈、抗战老兵、“两弹一星”元勋等)。

2.国家或国际重大奖励的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其他知名学者。

41966年以前获评的三级以上教授。

5.历任校长、校党委书记。

6.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校友,以及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档案材料范围

1.反映人物经历的材料,如活动记录、日记、书信、履历、传记等。

2.反映人物工作成就的材料,如手稿、笔记、批注、讲义、教案、论文、报告、教材、著作、作品等。

3.反映人物身份、荣誉的材料,如证件、聘书、委任状、任命书、代表证、证书、证章、奖状、奖章、奖品等。

4.反映人物工作、活动的图片音像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等。

5.与人物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材料,如印章、文具、眼镜、书籍、他人赠送的礼品等。

6.与人物相关的祝贺或纪念活动的材料,宣传报道材料,他人撰写的回忆文章、纪念图书等。

四、档案移交

人物档案材料的所有者或其代表向档案馆捐赠人物档案材料,双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的档案材料经整理后列出清单,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证书。

五、档案保管

档案馆对人物档案妥善整理、分类编号,在具备恒温、恒湿等设施条件的专用档案库房,永久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每位人物的档案按综合材料教学活动科研活动社会活动其他材料等内容整理排序并编号。编号内容包括:

1.档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共分三层,格式为:ABCDEFGH

第一层:第一、二位数字AB,为人物档案类代号。用“16”标识。

第二层:第三、四、五位数字CDE,为人物序号。按归档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三层:第六八位数字FGH为该人物档案盒序号。

2.盒号,为人物档案盒的总序号。

3.卷号,为每盒内的卷序号。

六、档案利用

1.人物档案根据档案内容及捐赠人意愿,分为公开档案或不公开档案。

2.人物档案的捐赠人享有所捐赠档案的优先利用权。

3.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公开档案。摘抄、拍照、复印公开档案,应经档案馆同意。

4.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不公开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注明档案利用目的,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利用。

5.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希望提供人物档案复制件或电子版,凭单位介绍信,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校外媒体拍摄人物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学校新闻中心同意后,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根据申请理由和档案内容决定是否提供,必要时应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利用者应当与档案馆签署档案利用协议,仅限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利用该档案,并须在利用时注明“原件为清华大学档案馆馆藏”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