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年6月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人物档案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人物档案是具有我校学习或工作经历、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人物在教学、科研、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原始记录。人物档案由档案馆面向各单位、人物本人及其亲属、校友等征集。征集工作依据自愿原则,人物档案的捐赠人应当保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二、建档对象
1.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者(如清华英烈、抗战老兵、“两弹一星”元勋等)。
2.国家或国际重大奖励的获得者。
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其他知名学者。
4.1966年以前获评的三级以上教授。
5.历任校长、校党委书记。
6.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校友,以及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士。
三、档案材料范围
1.反映人物经历的材料,如活动记录、日记、书信、履历、传记等。
2.反映人物工作成就的材料,如手稿、笔记、批注、讲义、教案、论文、报告、教材、著作、作品等。
3.反映人物身份、荣誉的材料,如证件、聘书、委任状、任命书、代表证、证书、证章、奖状、奖章、奖品等。
4.反映人物工作、活动的图片音像材料,如照片、录音、录像等。
5.与人物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实物材料,如印章、文具、眼镜、书籍、他人赠送的礼品等。
6.与人物相关的祝贺或纪念活动的材料,宣传报道材料,他人撰写的回忆文章、纪念图书等。
四、档案移交
人物档案材料的所有者或其代表向档案馆捐赠人物档案材料,双方签署捐赠协议,捐赠的档案材料经整理后列出清单,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证书。
五、档案保管
档案馆对人物档案妥善整理、分类编号,在具备恒温、恒湿等设施条件的专用档案库房,永久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每位人物的档案,按综合材料、教学活动、科研活动、社会活动、其他材料等内容,整理排序并编号。编号内容包括:
1.档号,由八位数字组成,共分三层,格式为:ABCDEFGH。
第一层:第一、二位数字AB,为人物档案类代号。用“16”标识。
第二层:第三、四、五位数字CDE,为人物序号。按归档时间的先后排序。
第三层:第六、七、八位数字FGH,为该人物档案盒序号。
2.盒号,为人物档案盒的总序号。
3.卷号,为每盒内的卷序号。
六、档案利用
1.人物档案根据档案内容及捐赠人意愿,分为公开档案或不公开档案。
2.人物档案的捐赠人享有所捐赠档案的优先利用权。
3.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公开档案。摘抄、拍照、复印公开档案,应经档案馆同意。
4.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不公开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注明档案利用目的,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利用。
5.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希望提供人物档案复制件或电子版,凭单位介绍信,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校外媒体拍摄人物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学校新闻中心同意后,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根据申请理由和档案内容决定是否提供,必要时应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利用者应当与档案馆签署档案利用协议,仅限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利用该档案,并须在利用时注明“原件为清华大学档案馆馆藏”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