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档案馆馆务会议2017年6月5日通过)
为了规范我校实物档案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我校实物档案是单位及个人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对学校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物品。实物档案由档案馆面向各单位收集或面向校友、师生等征集,档案移交人或捐赠人应当保证档案物品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二、档案范围
1.党和国家领导人、社会知名人士给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题字、信函、书籍、礼品等实物。
2.学校重要活动和重要事件相关的实物。
3.学校获得的证书、奖状、奖章、奖牌、奖杯等实物。
4.学校及各单位作废的印章、牌匾等实物。
5.反映学校历史发展的校徽、纪念章、入学通知书、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工作证、教案、教材、试卷、票据、图片、画册、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用品等实物。
6.其他应归档的实物。
三、档案移交
单位或个人移交或捐赠实物档案时,填写实物档案移交清单,注明实物名称、来源、形成日期等信息,一式两份,分别由移交者或捐赠者留存。对捐赠实物档案者,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证书。
四、档案管理
档案馆对实物档案妥善整理、有序存放,在专用档案库房永久保存,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档案利用
1.实物档案根据档案内容及捐赠人意愿,分为公开档案或不公开档案。
2.实物档案的捐赠人享有所捐赠档案的优先利用权。
3.校内外单位或个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查阅公开档案。摘抄、拍照、复印公开档案,应经档案馆同意。
4.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不公开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注明档案利用目的,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经档案馆领导批准,方可利用。
5.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希望提供实物档案复制件或电子版,凭单位介绍信,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校外媒体拍摄实物档案,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学校新闻中心同意后,向档案馆提出申请。档案馆根据申请理由和档案内容决定是否提供,必要时应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利用者应当与档案馆签署档案利用协议,仅限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利用该档案,并须在利用时注明“原件为清华大学档案馆馆藏”等字样。